防暑降温费会计核算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第(一)项相关规定: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因此,企业向所有员工以货币或者实物形式支付的防暑降温费支出在会计上应做为职工福利支出进行核算。涉及的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1)计提“防暑降温费”时: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2)实际发放“防暑降温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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