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主要会计科目及明细科目设置 1.根据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规定,应当设置以下主要会计科目: (1)"工程施工”科目:相当于生产企业的"生产成本”科目,主要核算各项目成本及毛利,下面设置“合同成本"和“毛利”两个二级明细科目。 (2)“工程结算”科目:核算根据业主进度报表签证资料或者工程结算的款项。 (3)“应收账款”科且: 1)应收工程款(往来单位核算):核算根据工程进度报表或者结算的应收账款; 2)应收销货款(往来单位核算) : 核算施工企业应收产品销售货款 3)应收质保金(往来单位核算):根据合同及结算业主暂扣的工程质保金,最好设置有到期日。 (4)"应付账款”科目: 1)应付购货款(往来单位核算) : 核算应付购货款、设备款等 2)应付分包款(往来单位核算) : 核算应付分包工程款 3)暂估应付款(往来单位核算):核算暂估入账的款项(包括材料暂估入账及分包工程款的暂估入账) 4)应付质保金(往来单位核算) : 核算应付分包单位的质保金,最好设置有到期日。 (5)“合同预计损失”科目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 (6)“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和"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2.财政部在2017年7月修订发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新收入准则不再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建造合同等具体交易形式,而是将原收入准则和原建造合同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核算标准之中。 新收入准则下,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设置“合同结算收入结算” 、“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合同履约成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合同履约成本”科目取代原建造合同下的“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合同结算”科目取代原”工程结算”科目,并取消“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 境外上市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已实施新收入准则,对于其他在境内上市的企业则被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被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相关施工企业会计人员需尽快掌握新收入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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