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与房地产公司共签订4份合同如何交纳印花税 问:建筑公司与房地产公司共签订4份合同,甲乙双方各持有2份,应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四条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第八条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55号)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四条所说的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是指凭证的正式签署本已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其副本或者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备存查的免贴印花。 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应另贴印花。”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规定:“12.什么是副本视同正本使用? 纳税人的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正本遗失或毁损,而以副本替代的,即为副本视同正本使用,应另贴印花。” 所以,作为甲乙双方应当就各方所执的一份全额计算缴纳印花税,如因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正本遗失或毁损,而以副本替代的,即为副本视同正本使用,应另贴印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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