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应如何填写 问: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应如何填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此条规定中的‘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因此,“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