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注协2016北京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通知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6年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第25号令)、《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5〕83号)等有关规定,我会将组织2016年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职资格检查对象 我会在册全部执业注册会计师。外省市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在我市设立分所的,其分所注册会计师参加我会的任职资格检查。我会所属的事务所在外省市设立分所的,其分所的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由分所所在地省级协会负责。 二、任职资格检查基准日:2015年12月31日。 三、任职资格检查申报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件1)。 (二)2016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在职人员)(附件2)。 (三)2016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退休人员)(附件3)。 (四)2016年撤销、注销注册人员统计表(附件4)。 (五)转为非执业会员的申请材料,包括本人签字的《非执业会员登记表》(附件5)、执业证书原件。 (六)会计师事务所办公地址房产证或租房协议复印件。 (七)2015年12月份注册会计师社保参保证明〔本市参保人员提交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个人缴费需提交社保证明原件、2015年缴费收据及事务所报销凭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需提供内退证明文件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男60周岁、女55周岁可不提供退休证明。 四、任职资格检查工作要求 (一)检查与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行业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更新工作有机结合。各事务所要做到任职资格检查信息与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相一致,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我会将不予通过任职资格检查: 1.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2.不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3.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4.受刑事处罚的; 5.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我会将暂缓检查: 1.不履行《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2.所在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3.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4.未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可直接向我会提交检查材料(附件6、附件7、社保证明): 1.已从原事务所转出,拟加入其他事务所或正在申请设立事务所的; 2.正在办理事务所清算的责任人; 3.协会代管人员。 (五)各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守此次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时间要求,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限内上报材料,确保检查工作按时完成,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材料的,均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五、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程序与进度安排 (一)我会所属的各事务所应当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及本通知的要求进行自查,整理相关材料,并于2016年2月22日至26日以A4纸打印上报。其中,外省市事务所在我市设立分所的,其分所的注册会计师上报材料应同时加盖总所、分所的印章。 具体办事流程(附件7):1.到财务部办理交纳会费情况证明;2.到继续教育部办理年度培训情况证明;3.将相关材料报注册部审核。 (二)我会将对部分事务所进行实地抽查。主要核对:1.聘用合同;2.人事档案的托管;3.薪金的发放;4.社保基金的缴纳;5.执业情况。 (三)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提供年检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一经查实送审材料不实,我会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第八条规定对相关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主任会计师进行惩戒。受惩戒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事务所将在次年年检时受到实地检查。对于受到刑事处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事务所应予以报告。 (四)我会将符合任职资格检查及撤销、注销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名单以及按照规定时间不参加年检的应检人员名单,在相关网站进行公告。 六、对暂缓检查的注册会计师,待暂缓检查的事由消除后,再按以上程序进行检查。 七、事务所不为本所注册会计师申报检查材料的,接到注册会计师的申诉后,我会要求其事务所限期申报。超过规定期限,事务所仍未申报的,我会在行业内对事务所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谴责。 八、其他事项 (一)为了保证此次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会自2016年1月至3月期间将停止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 (二)各事务所应在检查材料上报前,核对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如地址、电话、邮编有变更事项,请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自行更改;注册会计师身份证号与实际不一致的,请上报有关证件由注册部修改;涉及事务所名称、主任会计师变更的,应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向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备案。 (三)为做好2016年注册会计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体检工作,确保个人信息采集完整准确,请各事务所认真填写《注册会计师个人信息统计表》(附件8、EXCEL格式),并将其电子版同年检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电子版的文件名为:“XX事务所XX人”。 (四)申报材料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我会注册部联系。 联系人:福立国 联系或举报电话:010-88221077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2.2016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在职人员) 3.2016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退休人员) 5.非执业会员登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