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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海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通知-上海市注协

2016-01-09 10:02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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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海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通知-上海市注协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的通知沪会协〔2016〕2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关于开展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5〕83号)规定,为进一步提高本市注册会计师专业能力和诚信水平,提升协会行业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于即日起开展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落实,积极开展自查工作,并及时向市注协报送年检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检查工作

  (一)结合实际,准确划定应检人数

  各事务所要确保应检注册会计师全部参加年检。在确定参加年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时,应与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数据进行核对,并及时更正、更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合伙人(股东)等信息,认真检查数据的准确性,确保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与实际相符。

  (二)突出重点,保证检查效果

  依据年检办法及相关规定,与执业质量检查相结合,开展全面检查。重点关注专职执业情况,重点检查注册会计师的社保参保证明、工资清单、聘用合同、人事档案托管证明、业务工作底稿等,检查核实注册会计师履行会员义务、继续教育、专职执业等情况。

  重点关注以下六个方面情形:

  1.涉及投诉举报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

  2.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及行业惩戒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

  3.2015年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

  4.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

  5.协会代管的注册会计师;

  6.已离开事务所未及时办理注册会计师关系变更的注册会计师。

  (三)严肃处理,提高行业诚信水平

  市注协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2015年新设立的事务所、涉及注册会计师资格投诉举报的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对2015年度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及行业惩戒的注册会计师和相关事务所,实施重点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依照《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制度》、《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及处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加强协作,提高检查效率

  加强与行业监管、培训、财务等工作的协调,关注注册会计师行业惩戒、继续教育、会费缴纳、综合评价、执业会员转非执业会员等情况,共同完成年检工作。

  二、年检范围

  凡2015年12月31日前批准注册的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均应接受年检。2016年批准注册的,自下一年度起接受年检。

  三、年检条件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年检不予通过

  1.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2.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3.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

  4.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5.受到刑事处罚的;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7.其他不适合担任中国注册会计师情形的。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暂缓通过年检

  1.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2.所在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3.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4、所在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指标填写不完整、与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信息不一致的;

  5.其他需暂缓通过年检情形的。

  四、应报送的年检材料

  (一)由事务所申报年检的注册会计师

  1.事务所开展自查工作的情况报告(含发文编号)。

  2.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请按照证书编号由小到大顺序排列,换证证书单列)。

  3.《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

  4.《股东(合伙人)基本情况表》(附表2)。

  5.《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附表3)。

  6.《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附表4,表内人员类型列必须选择填写)。

  7.《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未参加本所任职资格检查人员汇总表》(附表5)。

  8.《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证书换证申请汇总表》(附表6)。

  9.《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材料接收回执》(附表7)。

  10.2015年以来发生过合伙人(股东)人员变更的事务所,提供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本所全体股东《档案机读材料》复印件。

  11.每位注册会计师在2015年度出具的业务报告两份(复印件),不含会计报表及附注),如不能提供业务报告,则需说明理由。

  12.提交注册会计师社保材料细则如下:

  (1)近期查询的《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表(实时)》(需提供社保局的核定表原件);分所注册会计师的人事关系在总所的,可提供当地社保机构打印的在总所交纳养老金凭证。

  (2)如注册会计师不能提供业务报告,事务所除提供社保局的核定表外,需再提供该注册会计师劳动手册(劳动用工备案)全部记录页复印件。

  (3)退休人员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复印件(2015年度)。

  (4)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需另附退休证明复印件。

  13.注册会计师近两个月工资清单(2015年11月-12月)。

  14.事务所2016年度综合评价信息表。

  15.特殊事项说明,即对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受刑事处罚和已故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作为特别事项予以说明。

  16.注册会计师2016年度缴纳个人会费,可于3月15日前与团体会费一并上缴。

  (二)直接向市注协申报年检的注册会计师

  按照本通知第六条“年检工作要求”之第8款规定,直接向市注协申报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提交上述第2、5、9、12项规定的材料、2016年度缴纳个人会费的收据复印件以及原事务所退工单或终止用工证明及劳动手册(劳动用工备案)全部记录页(复印件)。

  为便于归档保存,以上资料(除证书和社会保险费核定表)请使用A4纸张打印,并将材料按各附表类型分类归集(不需装订)。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在年检通过并公告(2016年4月30日)后发还,年检期间请将证书预先复印留存,如需外借证书原件,请事务所提供加盖公章的借据。

  五、年检步骤

  1.2016年1月20日前,各事务所组织本所注册会计师学习本通知有关规定,开展自查工作,并认真填写相关年检附表。

  2.2016年2月25日前,事务所按照本通知第四项规定,将已审核的年检材料及自查情况书面报告,一并报送市注协。

  3.市注协对事务所报来的年检材料进行纸质材料和网上信息的审查。

  4.市注协对部分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5.市注协审查完毕,在《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上签署审查意见;为证书有效内页已使用完毕人员制作新证;在年检通过的注册会计师证书上加盖检查专用章。

  6.市注协在本市主要报刊及市注协网站上公布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名单;同时将年检结果以文件形式发至各事务所;发还注册会计师证书。

  六、年检工作要求

  1.根据中注协通知的要求,事务所报送年检材料之前,应首先登录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cmis.cicpa.org.cn/),更正、更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合伙人(股东)等信息,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并在年检后及时更新系统相关信息。

  2.为了便于事务所提交年检材料,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50人(含)以上的事务所,送检前请提前一天电话告知注册部,以便进行合理安排。

  3.对申请更换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事务所需按照换证申请表(附表6)完整填写,并将证书单独提交。

  4.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应当对其提交年检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年检中发现的弄虚作假情况,市注协将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注销注册、撤销注册等处理。

  5.注册会计师因病不能填写《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的,可委托本事务所内的其他注册会计师代为填写,并出具相关病历或其他证实患病的材料。在注册会计师签名栏,应签署被委托人本人姓名及注册会计师编号。

  6.截至2016年6月30日,对于无故不参加年检、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市注协将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截至2016年9月30日,对仍不参加年检、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市注协将予以公开谴责。

  7.事务所不为本所注册会计师申报年检的,接到注册会计师的申诉后,市注协将要求事务所限期申报。超过规定期限,事务所仍未申报的,市注协将视情节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8.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在规定的时间内,直接向注册部提交《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及有关材料,参加个人年检:

  (1)已与原事务所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拟加入其他事务所或正在申请设立事务所的。

  (2)正在办理事务所清算的责任人。

  (3)市注协认可的其他情形。

  9.直接向市注协申报年检的注册会计师,经审核通过年检后,列入协会代管人员名单进行公告。上述人员须办理完转所手续方可执业,协会代管期限为12个月。

  10.市注协将对未通过年检和不参加年检的注册会计师撤销注册,收回其注册会计师证书。上述人员如为股东的,事务所应当为其办妥退股手续、进行工商备案登记,并将工商备案结果报送市注协和市财政局。

  11.对年检不合格的合伙人(股东),市注协将及时与财政部门沟通,涉及合伙人(股东)人数持续未达到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的,事务所应予以强调说明。

  年检联系人:姬琰敏、彭陈林、胡志平

  联系电话:64227763、64227113、64227159

  注册部QQ群号:142620207(申请加入时,请注明事务所名称、申请人姓名、联系电话)。

  年检举报电话为:64228466

  特此通知。

  附表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

  附表2:《股东(合伙人)基本情况表》;

  附表3:《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

  附表4:《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

  附表5:《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未参加本所任职资格检查人员汇总表》;

  附表6:《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证书换证申请汇总表》;

  附表7:《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材料接收回执》。

附件1-7下载:2016年检附表1-7.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