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会计网!会计考试网-会计网
您的位置: 中华会计网 > 注册会计师 > 复习指导 >

“增加债务和增发优先股”这两种筹资方式,是否存在每股收益无差

2015-09-27 09:21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点击进入会计网校免费注册免费试听享受超值优惠



“增加债务和增发优先股”这两种筹资方式,是否存在每股收益无差别点

【分析】增加债务和增发优先股这两种筹资方式不存在每股收益无差别点。解释如下:
 
  假设企业原来不存在优先股,预计筹资后的息税前利润为EBIT,增加债务筹资方式的每股收益=(EBIT-利息1)×(1-所得税税率)/普通股股数1,增发优先股筹资方式的每股收益=[(EBIT-利息2)×(1-所得税税率)-优先股股利]/普通股股数2.二者的每股收益相等时,(EBIT-利息1)×(1-所得税税率)/普通股股数1=[(EBIT-利息2)×(1-所得税税率)-优先股股利]/普通股股数2,由于增加债务和增发优先股这两种筹资方式的普通股股数是相同的,即普通股股数1=普通股股数2,所以,(EBIT-利息1)×(1-所得税税率)=(EBIT-利息2)×(1-所得税税率)-优先股股利,由于该方程无解,因此对于增加债务和增发优先股这两种筹资方式不存在每股收益无差别点。
 
  也可以这样理解,增加债务和增发优先股两种方式下息税前利润与每股收益形成的直线斜率是相同的,即两条直线是平行的,因为两条平行线不可能相交,所以两种方式不存在每股收益无差别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