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注会辅导经济法复习: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银行卡/电子支
2010-12-10 16:23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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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会辅导经济法复习: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银行卡/电子支付
一、汇兑
1、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2、如果收款人转账支付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但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银行卡账户。
3、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两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二、托收承付
(一)结算款项起点金额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二)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
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
(三)托收承付的适用条件
1、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2、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
3、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如果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开户银行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四)承付期
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为承付。
2、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的,视为承付。
(五)托收承付的逾期付款处理
1、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支付的款项,应当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付款赔偿金。
3、赔偿金的扣付列为企业销货收入扣款顺序的首位,如付款人账户余额不足全额支付时,应排列在工资之前,并对该账户采取“只收不付”的控制办法。
(六)托收承付的拒绝付款处理
拒绝付款的理由。
三、委托收款
1、付款人应当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
2、如果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付款的债务证明,付款人应当通知银行于债务证明的到期日付款。如果付款人未于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的次日起第4日在债务证明到期日之前的,银行应于债务证明到期日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3、银行在办理划款时,发现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知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通知书。
四、银行卡
(一)银行卡的种类
1、信用卡
信用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或者先按发卡银行的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金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银行卡。
信用卡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2、借记卡
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
(二)银行卡的计息和收费标准
1、银行卡的计息标准
(1)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和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2)发卡银行对贷记卡、储值卡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
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
2、银行卡的收费标准
(1)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按下列标准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
①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
②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2)POS跨行交易商户结算手续费
①对宾馆、餐饮、娱乐、珠宝金饰、工艺美术品类的商户,发卡行的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1.4%,银联网络服务费标准为交易金额的0.2%。
②对一般类型的商户,发卡行的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0.7%,银联网络服务费标准为交易金额的0.1%。
③特殊行业的优惠政策
a.对房地产、汽车销售类商户:发卡行收益每笔最高不超过40元,银联网络服务费最高不超过5元。
b.对航空售票、加油、超市类商户:发卡行的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0.35%,银联网络服务费标准为交易金额的0.05%。
c.对公立医院和公立学校,发卡行和银联暂不参与收益分配。
(三)银行卡的申领与使用
(1)单位卡的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缴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2)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并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四)信用卡的风险控制指标
(1)单位卡的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2)单位卡的同一账户透支余额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其综合授信额度的3%;
(3)个人卡的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
(4)个人卡的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五、电子支付
1.客户提出终止电子支付协议或银行停止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银行应该按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妥善保存客户的申请资料,保存期限至电子支付业务终止后5年。
2.银行通过互联网为个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除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方式外,单笔金额不应超过1000元人民币,每日累计金额不应超过5000元人民币。
3.银行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单位客户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其单笔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但银行与客户通过协议约定,能够事先提供有效付款依据的除外。
4.银行应在客户的信用卡授信额内,设定用于网上支付交易的额度供客户选择,但该额度不得超过信用卡的预借现金额度。
5.差错的责任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