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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会经济法考点:股东出资形式(2)

2016-03-15 11:09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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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②已被设立质权;

  ③已被依法冻结;

  ④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⑤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2)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①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②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③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④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