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注会经济法:横向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 除了赤裸裸地通过协议锁定、维持或者提高商品销售价格外,还可以表现为对经营者定价过程设定统一的限制条件,从而实现固定价格、限制竞争的目的。根据《反价格垄断规定》,上述限制条件主要包括: (1)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 (2)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 (3)使用约定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交易的基础; (4)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 (5)约定未经参加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等。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协议(限制数量协议)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数量限制协议可具体表现为: (1)以限制产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种、型号的生产数量; (2)以拒绝供货、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种、型号的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协议(划分市场协议)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划分市场协议可具体表现为: (1)划分商品销售地域、销售对象或者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 (2)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采购区域、种类、数量; (3)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供应商。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协议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协议的表现形式有: (1)限制购买、使用新技术、新工艺; (2)限制购买、租赁、使用新设备; (3)限制投资、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4)拒绝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5)拒绝采用新的技术标准。 5.联合抵制交易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联合抵制交易协议的表现形式有: (1)联合拒绝向特定经营者供货或者销售商品; (2)联合拒绝采购或者销售特定经营者的商品; (3)联合限定特定经营者不得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案例】甲(生产商)在销售商品给乙(销售商)时,对乙将商品转售给丙的价格进行“固定”(如单价为250元)。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案例】甲(生产商)在销售商品给乙(销售商)时,对乙将商品转售给丙的“最低价格进行限定”(如单价不得低于250元)。 【解释】《反垄断法》明确禁止的是价格纵向垄断协议。此外,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还可认定其他类型的非法纵向垄断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