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一)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前提条件 企业只有存在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才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1)在极少数情况下,采用公允价值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的企业,有证据表明,当企业首次取得某项非在建投资性房地产(或某项现有房地产在改变用途后首次成为投资性房地产)时,该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不能持续可靠取得的,应当对该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直至处置,并假设无残值。 (2)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企业,对于在建投资性房地产(包括企业首次取得的在建投资性房地产),如果其公允价值无法可靠确定但预期该房地产完工后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取得的,应当以成本计量该在建投资性房地产,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或其完工后(两者孰早),再以公允价值计量。 (二)科目设置 1.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 2.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三)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 1.公允价值上升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公允价值下降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3.取得租金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注: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摊销,也不计提减值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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