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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协商约定,乙为实际出资人,甲为名义股东,后甲没有与乙商

2018-12-21 11:19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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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协商约定,乙为实际出资人,甲为名义股东,后甲没有与乙商量

甲与乙协商约定,乙为实际出资人,甲为名义股东,后甲没有与乙商量,私自将其名下股权低价转让于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丙可以取得股权的所有权

B. 甲的该行为造成乙的损失,乙有权向甲要求赔偿

C. 乙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甲的该处分股权行为无效

D. 丙不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股权

【答案】A

【解析】《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力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中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甲是以低价转让于丙的,不符合善意取得中“以合理价格转让”的条件,因此丙不能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股权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