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转移中向转入方提供非现金担保物的会计处理 企业向金融资产转入方提供了非现金担保物(如债务工具或权益工具投资等)的,企业(转出方)和转入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转入方按照合同或惯例有权出售该担保物或将其再作为担保物的,企业(转出方)应当将该非现金担保物在资产负债表中重新分类,并单独列报。 2.转入方已将该担保物出售的,应确认出售担保物收到的款项;同时转入方应当就归还担保物义务,按照公允价值确认一项负债。 3.除企业(转出方)因违约丧失赎回担保物权利外,企业应当继续将担保物确认为一项资产;转入方不得将该担保物确认为资产。 4.企业(转出方)因违约丧失赎回担保物权利的,应当终止确认该担保物;转入方应当将该担保物确认为一项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计量。若转出方因违约丧失赎回担保物权利前,转入方已出售该担保物,则转入方应当终止确认归还担保物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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