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 关于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 对于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企业应当按照被转移的金融资产是金融资产的整体还是金融资产的一部分,分别按照以下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一)金融资产整体转移的会计处理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被转移金融资产在终止确认日的账面价值。 2.因转移金融资产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 当企业在转移贷款及应收款项等金融资产时,有时会对被转移的金融资产继续提供管理服务。例如,商业银行在进行资产证券化业务而将信贷资产转移给结构化的信托时,常常与对方签订服务合同,担任贷款服务机构。作为贷款服务商,该商业银行可能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并发生一定的成本。如果企业在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转移中转移了一项金融资产整体,但保留了向该金融资产提供收费服务的权利,则企业应当就该服务合同确认一项服务资产或一项服务负债。如果企业将收取的费用预计不能充分补偿企业所提供的服务,则应当按公允价值确认该服务义务形成的一项服务负债。如果将收取的费用预计超过对服务的充分补偿,则应当将该服务权利确认为一项服务资产,确认的金额应根据本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即将保留的服务资产视同继续确认的部分,将该金融资产的原账面价值按照转移日继续确认部分和终止确认部分的相对公允价值分配给继续确认部分。 (二)金融资产部分转移的会计处理本准则规定,企业转移了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且该被转移部分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转移前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继续确认部分(在此种情形下,所保留的服务资产应当视同继续确认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之间,按照转移日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终止确认部分在终止确认日的账面价值。 2.终止确认部分收到的对价(包括获得的所有新资产减去承担的所有新负债),与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部分转移的金融资产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 企业在确定继续确认部分的公允价值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企业出售过与继续确认部分类似的金融资产,或继续确认部分存在其他市场交易的,近期实际交易价格可作为其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 (2)继续确认部分没有报价或近期没有市场交易的,其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为转移前金融资产整体的公允价值扣除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后的差额。在计量终止确认部分和继续确认部分的公允价值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企业还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