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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预习_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2010-11-14 21:20 来源: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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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预习_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判定

  标准之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国家所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国家所有外,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依法被征用后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集体土地只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由国家征用以后变为国家所有,才能进行转让。

  标准之二: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是否发生产权转让。

  1.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收入。

  2.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出租)

  标准之三:转让房地产是否取得收入。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房地产的权属虽转让,但未取得收入的行为。

  二、具体事项征税的规定

有关事项

是否属于征税范围

1.出售

征。包括三种情况:(1)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3)存量房地产买卖。

2.继承、赠予

继承不征(无收入)。赠予中公益性赠予、赠予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不征;非公益性赠予,征。

3.出租

不征(无权属转移)。

4.房地产抵押

抵押期不征;抵押期满偿还债务本息不征;抵押期满,不能偿还债务,而以房地产抵债,征。

5.房地产交换

单位之间换房,有收入的,征;个人之间互换自有住房,免征。

6.以房地产投资、联营

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转让到投资联营企业,暂免征;将投资联营房地产再转让,征。

7.合作建房

建成后自用,暂免征;建成后转让,征

8.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

暂免。

9.代建房

不征(无权属转移)。

10.房地产重新评估

不征(无收入)。

  【例题·多选题】下列项目中,按税法规定可以免征或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有( )。

  A.国家机关转让自用的房产

  B.税务机关拍卖欠税单位的房产

  C.对国有企业进行评估增值的房产

  D.因为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用的房产

  [答疑编号346080102]

  『正确答案』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