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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税考试税法总结:增值税纳税人

2010-12-06 20:33 来源:中信会计网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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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税考试税法总结:增值税纳税人

一、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单位、个人、承租人和承包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

  二、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

  现行增值税制度是以纳税人年销售额的大小和会计核算水平这两个标准为依据来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小规模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含)以下的。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四、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程序

  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

  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当月起),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