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税考试税法总结:增值税征税范围
2010-12-06 20:35 来源:中信会计网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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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税考试税法总结: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我国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
二、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征税规定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三、对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
(一)混合销售行为
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几项特殊规定:
1、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2、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3、林木销售和管护的处理
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兼营非应税劳务。
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四、征税范围的特别规定
(一)其他按规定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内容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4、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凡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视同对外销售,在移送使用环节征收增值税。
5、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应征收增值税。
6、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不予征税。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7、电力公司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8、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己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9、缝纫,应当征收增值税。
(二)不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和收入
8.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9.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
(三)增值税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划分
5、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
(1)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了一定劳务的收入的,应该征收营业税。
(2)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应按照平销返利的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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