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注册税务师税法一复习:消费税计税依据
2010-12-10 22:17 来源:注册税务师考试网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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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税务师税法一复习:消费税计税依据
一、实行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
1.从量定额销售数量的确定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二、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
实行从价定率计征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确定
1.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
具体包括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用应税消费品支付代扣手续费或销售回扣;在销售数量之外另付给购货方或中间人作为奖励和报酬的应税消费品。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
即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均视同对外销售。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对于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按照受托方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对待。但是,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可不计算销售额,不再征收消费税。
(二)销售额的确定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谓“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款、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品牌使用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
一是承运部门开具给购货方的运费发票;
二是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除此之外,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纳税。即销售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价外收费。
“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额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额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中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根据财税[2006]20号文件规定,啤酒的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另外,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对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而应当以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对外的销售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三、计税依据的若干特殊规定
(一)计税价格的核定
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规定如下:
1.卷烟和粮食白酒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消费税的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为:
某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零售价格÷(1+45%)
不进入烟草交易会,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由省国家税务局按照下列公式核定:
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该牌号卷烟市场零售价÷(1+35%)
2.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核定。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纳税人销售卷烟和粮食白酒,其计税价格明显低于产地市场零售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
4.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反之,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征税。
(二)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新增)
自2009年8月1日起对白酒消费税实行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
1.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范围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外对销售价格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
(1)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上(含70%)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