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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税务师税法一复习:消费税税目及税率

2010-12-10 22:15 来源:注册税务师考试网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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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税务师税法一复习:消费税税目及税率

     一、税目

  (一)烟

  (二)酒及酒精

  1.无醇啤酒比照啤酒征税。

  2.对啤酒源、菠萝啤酒应按啤酒征收消费税。

  3.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4.调味料酒不征消费税。(新增)

  5.对企业以白酒和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不按“其他酒”子目中的“复制酒”征税,一律按照酒基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对以黄酒为酒基生产的配制或泡制酒,仍按“其他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化妆品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征收范围另行制定。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对宝石坯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五)鞭炮、焰火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六)成品油

  (七)汽车轮胎

  (八)摩托车

  (九)小汽车

  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 ,并且座位在10至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车,不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征消费税;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也不征消费税。

  对于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十一)高档手表

  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十二)游艇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十四)实木地板

  未经涂饰的素板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二、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的税率,有两种形式,一是比例税率,另一种是定额税率。

  对黄酒、啤酒、成品油实行定额税率。

  对卷烟、白酒实行复合计税。

  三、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

  (一)卷烟的适用税率

  1纳税人销售的卷烟因放开销售价格而经常发生价格上下浮动的,应以该牌号规格卷烟销售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但销售的卷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

  (2)无销售价格的。

  在实际工作中,月初可先按上月或者离销售当月最近月份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月份终了再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并结算应纳税款。

  2.卷烟由于接装过滤嘴、改变包装或其他原因提高销售价格后,应按照新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3.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的,一律按照卷烟最高税率征税。

  4.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的一律按卷烟最高税率征税。

  5.残次品卷烟应当按照同牌号规格正品卷烟的征税类别确定适用税率。

  6.下列卷烟不分征税类别一律按照45%卷烟税率征税,并按照定额每标准箱150元计算征税:

  (1)白包卷烟;

  (2)手工卷烟;

  (3)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

  7.自2004年3月1日起,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按以下办法确定:

  (1)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其中,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为每标准条的关税完税价格及关税税额;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0.6元(依据现行消费税定额税率折算而成);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6%。

  (2)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7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56%;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7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36%。

  8.非标准条包装卷烟应当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卷烟的数量,依其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确定其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后的实际销售价格,并确定适用的比例税率。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应按照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比例税率;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应按照同牌号规格标准条包装卷烟的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征税。非标准条包装卷烟是指每条包装多于或者少于200支的条包装卷烟。

  9.自2009年5月1日起调整烟产品生产环节消费税政策。(新增)

  (1)调整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计税依据。新的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并下达。

  (2)调整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0.003元/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