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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税务师考试题和答案《税法二》模拟试卷一(8)

2010-09-15 15:48 来源:注册税务师考试培训网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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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答案] D

  [解析] 在基本建设贷款中,如果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且总合同的借款金额包括各个分合同的借款金额的,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因此在计算2008年借款合同的印花税时可以扣除2006年和2007年两个分合同的金额。2008年借款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400-100-150)×10000×0.05‰=75(元)

(4)

  [答案] D

  [解析] 租赁合同应纳的印花税=5060000×1‰=5060(元)

  3

  (1)

  [答案] D

  [解析] 纳税人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

  计算该企业当年设备折旧税前扣除额=90×(1-5%)÷15÷12×7=3.33(万元)

  (2)

  [答案] B

  [解析] 在建工程应负担的贷款利息180万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扩大再生产的利息支出在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限额内扣除,准予扣除的财务费用=1500×6%=90(万元),财务费用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90+180=210(万元)

  (3)

  [答案] A

  [解析] 直接捐款100万元,不属于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4)

  [答案] C

  [解析]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0+(90-3.33)+210+ 100=896.67(万元)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额为(300+51)×10%=35.1(万元)

  该企业当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896.67×15%-35.1=99.40(万元)

  四、综合分析题。

  1

  (1)

  [答案] BC

  [解析] 选项A,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选项D,直接捐赠不可以扣除;选项E,准予扣除的原材料损失是(10+10×17%),需要考虑进项税额转出的部分。

  (2)

  [答案] B

  [解析] 2008年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经营的房产,不适用房产税。

  该中外合资企业2008年度应缴纳房产税=0(万元)

  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企业举办的学校和医院占地,可以免税。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应缴纳土地使用税=(20000―3000―1500-800)×3=44100(元)=4.41(万元)

  合计税额=0+4.41=4.41(万元)

(3)

  [答案] A

  [解析] 本题是中外合资企业,涉及到的流转税主要是营业税和增值税,不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应缴纳的营业税=(20+6×4)×5%=2.2(万元)

  应缴纳的增值税=[6000+46.8÷(1+17%)]×17%-(239.7+50×7%-10×17%)=785.3(万元)

  合计=2.2+785.3=787.5(万元)

  (4)

  [答案] D

  [解析] 销售收入总额=20+6×4+6000+46.8÷1.17=6084(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6084×15%=912.6(万元),实际发生1000万元,按照限额扣除。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6084×5‰=30.42(万元)<140×60%=84(万元)可以扣除30.42万元

  应扣除的财务费用=320-20+200×5%×9/12=307.5(万元)

  合计=1200-1000+912.6+960-140+30.42+307.5=2270.52(万元)

  (5)

  [答案] B

  [解析] 会计利润=6084-4.41-2.2-2499.04-1200-960-320-168.3-50-(10+10×17%)=868.35(万元)

  公益捐赠限额=868.35×12%=104.20(万元)

  实际公益捐赠168.3万元,根据限额扣除。直接向某老年服务机构捐款50万元,不得扣除。

  税前准许扣除的营业外支出=104.20+(10+10×17%)=115.9(万元)

  (6)

  [答案] A

  [解析] 应纳税所得额=6084-4.41-2.2-2499.04-2270.52-115.9-200×50%-20×100%=1071.93(万元)(直接法)

  或者=868.35+(1000-912.6)+(140-30.42)+(20-200×5%×9/12)-200×50%-20×100%+(168.3-104.20)+50=1071.93(万元)(间接法)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同时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

  本题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一律按照规定的过渡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即2008年按18%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71.93×18%×50%=96.47(万元)

  2

  (1)

  [答案] C

  [解析] 莫妮卡在中国居住时间属于90天-1年的情形,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在华实际工作天数。莫妮卡11月份非工作天数是19.5天

  外籍个人取得非现金形式的住房补贴和伙食补贴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现金形式的住房补贴和伙食补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中纳税;出差补贴和语音培训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

  11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5000+6000+2000-4800)×20%-375〕×19.5÷30=822.25(元)

 (2)

  [答案] A

  [解析] 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10×6/20=3(万元),应纳税额=(5-3-0.3)×20%=0.34(万元)=3400(元)。

  提示: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3)

  [答案] B

  [解析] 劳务报酬规定凡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收入为一次,按次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一个月的收入作为一次,据以确定应纳税所得;设计业务取得3次收入属于莫妮卡的“一次性收入”,不属于“连续性收入”,设计业务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0000+15000+3500)×(1-20%)×30%-2000=4840(元);提供设计业务和装潢业务不属于同一项目,不能合并纳税。 装潢业务应纳的个人所得税=(3000-800)×20%=440(元)

  合计劳务报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4840+440=5280(元)

  (4)

  [答案] D

  [解析] 一次卖出债券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8-15)×(2000×50%)-200×50%-150]×20%=550(元)

  (5)

  [答案] A

  [解析]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股息所得10000元免税。

  (6)

  [答案] A

  [解析] 捐赠的扣除限额=40000×(1-20%)×30%=9600(元)

  稿酬所得应缴纳税额=[40000×(1-20%)-9600]×20%×(1-30%)=3136(元)

  3

  (1)

  [答案] B

  [解析]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110×15%=16.5(万元),实际发生6.20+1.90=8.10(万元),小于扣除限额,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税前允许扣除的销售费用=15(万元)

  (2)

  [答案] C

  [解析] 投资者的工资不得扣除,从业人员的工资按照实发工资据实扣除;三项经费按照从业人员实发工资总额的14%、2%、2.5%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税前扣除的工资是8.52万元,三项经费扣除标准=8.52×(14%+2%+2.5%)=1.58(万元),实际发生1.75万元,税前准予扣除1.58万元。

  个人独资企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和三项经费=8.52+1.58=10.1(万元)

  (3)

  [答案] D

  [解析] 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的60%=2×60%=1.2(万元),扣除限额=110×5‰=0.55(万元),税前准予扣除0.55万元。

  利息费用扣除限额=20×10%=2(万元),实际发生2.60万元,税前准予扣除2万元,税前准予扣除的财务费用=2.80-2.60+2=2.20(万元)。

  未扣除捐赠前的应纳税所得额=110-40-6.05-15-(14-2+0.55-0.36-9.48-1.75+10.1)-2.20-(0.16×2+0.2×10)-3.9(弥补2007年亏损)=29.47(万元)

  提示:①企业的管理费用中核算了投资者的工资,而税法不允许扣除投资者的工资,这样在计算当期可以扣除的管理费用时,先从管理费用中减去所有的工资,再加上税法允许扣除的工资,也就是没有扣除投资者的工资,体现了投资者工资不得扣除的规定。

  ②修理费、养路费等费用合计5.6万元不得扣除,因为未包括在任何费用中,答案采用的是直接不得扣除,与先扣除再调增结果是相同的。

  捐赠扣除限额=29.47×30%=8.84(万元),实际捐赠5万元,税前准予扣除5万元。

  (4)

  [答案] B

  [解析] 个人独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9.47-5=24.47(万元)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4.47×35%-0.675=7.8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