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公益性捐赠超过规定标准,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应纳税调整增加为388334.36元。 税法允许扣除标准:(950000+160000-12786.33)×12%=611665.64(元); 超过标准部分:1000000-611665.64=388334.36(元); 违反劳动法规的罚款不允许税前扣除,应纳税调整增加180000元(违约金允许税前扣除); 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金,不允许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整增加为250000元。 7.发生的职下福利费超过税法规定标准,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 应纳税调整增加为120000元。 税法允许扣除标准:2000000×14%=250000(元); 超过标准部分:400000-280000=120000(元) 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超过税前规定标准,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 应纳税调整增加为30000元。 税法允许扣除标准:2000000×25%=50000(元); 超过标准部分:80000-50000=30000(元); 拨缴工会经费外发生的工会活动费,不允许税前扣除,应纳税调整增加为40000元;(拨缴工会经费未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允许税前扣除)。 安置残疾人员的工资,税前可以加计扣除100%,应纳税调整减少为190000元。 8.股东借款未影响损益,与企业所得税无涉。 (二)应纳税所得额、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及应补(退)的企业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4950000+200000+905658.12+250000+160000-36000-12786.33+388334.36+180000+120000+30000+40000-90000=6661206.15(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6661206.15×25%=1665301.54(元) 应补企业所得税额=1665301.54-1237500=427801.54(元) (三)其他应补税额 1.边角布料销售 应补增值税:80000÷(1+17%)×17%=11623.93(元); 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11623.93×7%=813.68(元); 应补教育费附加:11623.93×3%=348.72(元)。 2.股东借款到纳税年度终了,既不归还,又没用于生产经营,应视同分利,应代扣其“红利、股息、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应补代扣的个人所得税:250000×20%=5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