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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试题及答案解析(完整版)(5)

2010-08-11 22:32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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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甲第一期的出资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分期出资的,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出资的15%,并应当自外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90日内缴清。甲认缴的出资额为500万美元,则甲的第一期出资应当不少于75万美元。本题甲的第一期出资额为70万美元,不符合规定。

  试题点评: 本题考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关系;外资企业的出资方式;设立外资企业的出资期限。

  2.甲公司将一幢自有二层楼房租赁给乙公司作为经营用房,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租金为每月5 000元,在每月初的前3天支付上月的租金。合同未约定房屋维修责任的承担以及是否可以转租等问题。

  2007年3月,甲公司有意出售该租赁楼房,因乙公司无意购买,甲公司遂将租赁楼房给丙企业,丙企业取得租赁楼房所有权后,以自己不是租赁合同当事人为由向乙公司表示要解除租赁合同,乙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但愿意每月增加租金1 000元,丙企业表示同意。

  2007年8月,租赁楼房的部分门窗自然损坏,乙公司要求丙企业修理,丙企业丙一直未予理睬,乙公司自行找某装修企业维修,为此支付维修费用4 000元。

  2007年10月,乙公司另购买了一办公大楼。遂将其所租赁楼房转租给丁企业。丙企业于2008年1月3日得知转租事实后,以不得转租为由向乙公司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支付上月未交付租金6 000元,乙公司表示,维修费用可以抵销4 000元租金,只愿意再支付2 000元,但不同意解除租赁合同。

  要求: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丙企业取得租赁楼房所有权后,可否以自己不退租赁合同当事人为由解除租赁合同?简要说明理由。

  (2)丙企业可否以不得转租,为由向乙公司主张解除租赁合同?简要说明理由。

  (3)乙公司可否以维修费用抵销4 000元租金?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不可以。根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本题中,甲公司将租赁楼房售给丙企业,丙企业取得租赁楼房所有权后,不能以自己不是租赁合同当事人为由解除租赁合同,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2)丙企业可以主张解除租赁合同。根据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乙公司未经出租人丙企业同意,将其所租赁楼房转租给丁企业,因此丙企业可以解除合同。

  (3)乙公司可以维修费用抵销4 000元租金。根据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本题中,租赁楼房的部分门窗自然损坏,丙公司一直未履行维修义务,乙公司自行找某装修企业维修的费用4 000元应当由出租人丙企业负担,乙公司可以以维修费用抵销4 000元租金。

  试题点评: 本题考核租赁合同的解除、维修费用的有关规定。

 3.2007年7月1日,甲钢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向乙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发函,其中有甲公司生产的各种型号钢材的数量,价格表和一份订货单,订货单表明:各型号钢材符合行业质量标准,若乙公司在8月15日前价格表购货,甲公司将满足供应,并负责运送至乙公司所在地,交货进付款。

  7月10日,乙公司复函称:如果A型号钢材每吨价格下降200元,我公司愿购买3000吨A型号钢材,贵公司如同意,须在7月31日前函告。

  7月25日,甲公司决定接受乙公司的购买价格,在甲公司作出决定后。同日收到乙公司的撤销函件,表示不再需要购买A型号钢材。

  7月26日时,甲公司正式发出确认函告知乙公司,表示接受乙公司就A型号钢材的购买数量及价格,并要求乙公司按约定履行合同,乙公司于当日收到甲公司的该确认函。

  乙公司认为其已给甲公司发出撤销函件,故买卖合同未成立,双方因此发生争议。要求: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2007年7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函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简要说明理由。

  (2)2007年7月10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回复的函件是否构成承诺?简要说明理由。

  (3)乙公司主张买卖合同未成立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是要约。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具备内容具体确定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题中,2007年7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函件具备订立合同的数量、价格、标的物品种、质量、交货方式等主要条款,并表明了经乙公司同意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2)乙公司向甲公司回复的函件不构成承诺。根据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本题中,乙公司对要约内容中的价格条款进行了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因此不构成承诺,应为新要约。

  (3)乙公司主张买卖合同未成立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下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本题中,乙公司7月25日发出的要约中已经确定了承诺期限(7月31日前函告),因此该要约是不得撤销的。

  试题点评: 本题考核合同的成立;要约、承诺的有关规定
五、综合题 (本类题共1题,共10分)
  A公司为2004年在上海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其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可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 000万元以下的担保,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甲为A公司的董事长,未持有A公司股票。

  2006年12月,A公司的股价跌入低谷,甲拟购入A公司10万股股票,因自有资金不足,甲向同为A公司董事的乙请求借款200万元。但乙提出:只有在有担保时,才愿意提供借款,甲请求A公司为其借款提供担保。

  2006年12月20日,A公司召开董事会,A公司共有董事9人,出席会议的有6人(包括甲和乙)。董事会会议讨论了A公司未来经营计划等问题,并讨论了为甲提供担保的问题,董事会认为甲的经济状况良好,信用风险不大,同意为其借款提供担保,在董事会讨论该担保事项和对此决议时,甲和乙均予以回避,且未参与表决,其余4位董事一致投票通过了为甲向乙借款提供担保的决议。

  2006年12月25日,甲在获得200万元借款之后,以每股22元的价格买入A公司股票10万股,并向公司报告,2007年1月5日,甲以每股26元的价格出售了3万元股股票,并向公司报告。

  丙在2007年1月5日买入A公司股票1万股,成为A公司的股东,丙从A公司的公告中发现了公司为甲提供担保及甲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事情后,于2007年1月9日要求A公司董事会收回甲买卖股票的收益,董事会一直未予以理会。

  2007年2月12日,丙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了两个诉讼,在第1年诉讼中,丙请求撤销董事会决议,理由是董事会批准公司为甲提供担保的决议只有4位董事同意,不足全体董事过半数;在第2个诉讼中,丙要求甲将股票买卖所得收益上缴给A公司。

  要求: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买入A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2)甲出售A公司股票的数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3)丙请求撤销董事会决议的理由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4)丙要求甲将股票买卖所得收益上缴给A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5)丙是否有资格提起第2个诉讼?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甲买入A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长可以自行买入公司股票,法律未作出限制性规定。

  (2)甲出售A公司股票的数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007年1月5日,甲以每股26元的价格出售了3万股股票,超过了甲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不符合规定。

  (3)丙请求撤销董事会决议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A公司共有董事9人,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为4人,4人全部通过,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4)丙要求甲将股票买卖所得收益上缴给A公司符合法律规定。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5)丙没有资格提起第2个诉讼。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中,丙没有资历提起第2个诉讼主要有两个原因:

  ①丙作为股东持有股份的时间未超过180日。丙在2007年1月5日买入A公司股票1万股,而在2007年2月12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不具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诉讼的主体资格。

  ②丙没有先通过监事会提起诉讼。根据以上列举的规定,股东损害公司利益时,只有先通过监事会提起诉讼,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或延迟提起诉讼的,股东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丙不具有提起第2个诉讼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