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是如何规定的,纳税人在进行年度申报后发现有误、以及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办理汇算清缴如何处理? 答: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5月31日。汇算清缴期限结束前,纳税人发现申报有误的,可重新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汇算清缴申报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延期申报。 问题七、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及表证单书如何下载,相关政策如何查询? 答:关注“湖北国税12366”、“武汉国税”微信公众号或登录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uhan.hb-n-tax.gov.cn),进入“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栏目中,获取汇算清缴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等相关表证单书。 问题八:2017年小型微利企业扩围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事项】 (1)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或者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均可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2) 预缴时享受了此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须进行专项备案。 问题九:2017年高新技术企业新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一是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二是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注意事项】 汇算清缴中,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的企业,不论是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均需填写《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该表已根据新政发生了较大变化。 问题十:2017年继续扶持创业就业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规定,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或者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额。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注意事项】 (1)服务型企业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 (2)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最高上浮20%;新招用失业人员最高上浮20%。 问题十一:2017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将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含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或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劳务费用增列加计扣除范围。另外,符合条件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支出属于可加计扣除范围。 【注意事项】 (1)由劳务派遣公司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纳入加计扣除范围。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应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形资产缩短摊销年限)费用的归集方法调整为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无须比较会计、税收折旧孰小,也不需要根据会计折旧年限的变化而调整享受加计扣除的金额。 (4)将以往实务中分歧较大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资本化时点,明确为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5)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注意事项】 (1)须取得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赋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2)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不再符合条件的企业,其汇算清缴年度不得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