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工商局2014年度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示通知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各类市场主体(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户)报送2014年的年度报告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4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在2015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期间,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lngs.gov.cn)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2014年度报告。 二、2014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在2015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期间,可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2014年度报告,也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纸质2014年度报告。 三、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或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告 20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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