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7年度安阳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17缴费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养老、医疗、生育保险参保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 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文件要求,根据河南省社会保障局《关于使用2016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豫社保函[2017]40号),现将我市2017缴费年度(2017年7月—2018年6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河南省统计局提供,2016年河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0028元,月平均工资为4169元。 二、2016年安阳市(不含省直管县)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5734元,月平均工资为3811元。企业参保职工缴费基数按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进行调整规范,最低缴费基数2287元,最高缴费基数11433元。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我市2016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范围内选择缴费基数。 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3.2%的,月缴费标准调整为121.95元;缴费费率为5%的,月缴费标准调整为190.55元。 五、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互助保险,在职职工、退休人员缴纳医疗互助保险费月标准调整为57.1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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