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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2010-09-16 12:13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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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财会字[1995]45号
颁布日期:19951004  实施日期:19960101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我部(86)财会字第75号文印发的《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表》,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随着投资体制、财税体制和财务制度的变化,曾作了多次修改和补充,修改和补充的内容,有的已专门发过文件,有的已在历年基建决算计报表编报办法中作过规定。为了便于建设单位财会人员学习,更好地贯彻执行建设单位计制度,我部将1986年制定的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作了统一的修改和补充,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建设单位,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一、总说明
  1?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虽未安排基本建设投资,但有维护费拨款、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缓建单位。
  凡是符合规定条件,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建设单位财务会计与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已经合并的,不再执行本制度,应执行相应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对其直属建设单位所作的补充规定,也应报财政部备案。
  3?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制度规定的总账科目,建设单位在不违反概(预)算和财务制度等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的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增加、减少和合并。
  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在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建设单位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建设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能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4?建设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建设单位内部管理需要的财务会计报表由建设单位自行规定。
  基层建设单位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自行规定。
  财务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建设单位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单位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5?建设单位的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和主管部门。其他需要报送的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规定。
  同时有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预算拨款的建设单位,应按项目隶属关系将会计报表主送上级主管部门,并同时抄送拨出款项的其他部门。
  国内合资建设的基建项目,应按项目隶属关系将会计报表主送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送拨出款项的其他部门。各部门、各地区在汇编会计报表时,应分别汇总各自投资部分,所投资金完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和各项投资支出以及各种结余资金,均按投资比例计算确定。
  中央主管部门对地方项目的补助性投资,划转预算的,由地方项目统一编报会计报表;不划转预算的,仍应由中央主管部门编报会计报表。
  6?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序号 编号 资金占用类科目 序号 编号 资金占用类科目
1 101 建设安装工程投资 27 301 基建拨款
2 102 设备投资 28 302 联营拨款
3 103 待摊投资 29 303 企业债券资金
4 104 其他投资 30 304 基建投资借款
5 111 交付使用资产 31 305 上级拨入投资借款
6 121 应收生产单位投资贷款 32 306 其他借款
7 201 固定资产 33 311 待冲基建支出
8 202 累计折旧 34 321 上级拨入资金
9 203 固定资产清理 35 331 应付器材款
10 211 器材采购 36 332 应付工程款
11 212 采购保管费 37 341 应付工资
12 213 库存设备 38 342 应付福利费
13 214 库存材料 39 351 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
14 218 材料成本差异 40 352 其他应付款
15 219 委托加工器材 41 353 应付票据
16 231 限额存款 42 361 应付税金
17 232 银行存款 43 362 应交基建包干节余
18 233 现金 44 363 应交基建收入
19 241 预付备料款 45 364 其他应交款
20 242 预付工程款 46 401 留成收入
21 251 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      
22 252 其他应收款      
23 253 应收票据      
24 261 拨付所属投资借款      
25 271 待处理财产损失      
26 281 有价证券      
  附注:
  1?上列会计科目,建设单位没有业务事项的,可以不设。
  2?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删下列会计科目:
  (1)个别大型自营建设单位,可以增设“221工程施工”、“223施工管理费”、“225待摊费用”、“215低值易耗品”、“216周转材料”、“217临时设施”等有关科目,并将“库存材料”科目按照主要材料、结构件、其他材料等类别设置总账科目进行核算。
  (2)经批准的停、缓建单位,可在“基建拨款”科目下设置“本年维护费拨款”明细科目。实行停、缓建维护费贷款办法的停、缓建单位,可设置“307停缓建维护费借款”科目。实行生产自立的缓建单位,可以增设“222自立生产支出”、“402自立生产收入”等科目,并在“其他借款”科目下,增设“自立生产借款”明细科目。
  (3)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建设单位,可以不设“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及按照合同规定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建筑工程包括:
  (1)各种房屋(如厂房、仓库、办公室、住宅、商店、学校、俱乐部、食堂、车库、招待所等)和建筑物(如烟囱、水塔、水池等),包括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消防等设备的价值及其装设油饰工程,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及排水等管道)、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的敷设工程。
  (2)设备的基础、支柱、工作台、梯子等建筑工程、炼铁炉、炼焦炉、蒸气炉等各种窑炉的砌筑工程,金属结构工程。
  (3)为施工而进行的建筑场地布置,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除,土地平整、设计中规定为施工而进行的工程地质勘探,以及工程完工后建筑场地的清理和绿化工作等。
  (4)矿井开凿工程,露天矿剥离工程,石油、天然气钻井工程(不包括生产矿山用生产费用进行的矿井、坑道的整理延伸与探矿工程),以及铁路、公路、桥梁等工程。
  (5)水利工程,如水库、堤坝、灌渠等工程。
  (6)防空、地下建筑等特殊工程。
  安装工程包括:
  (1)生产、动力、起重、运输、传动和医疗、实验等各种需要安装设备的装配、装置工程,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
  (2)为测定安装工程质量,对单体设备、系统设备进行单机试运行和系统联动无负荷试运行工作(投料试运行工作不包括在内)。
  2?建设单位根据施工企业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承付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程款”科目;将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扣减应付工程款,借记“应付工程款”科目,贷记“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上项业务,也可以合并为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和“应付工程款”科目;施工企业列入“工程价款结算帐单”随同工程价款一并结算的临时设施包干费和施工机构转移费等,不属于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的范围,应分别计入其他有关投资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
  建设单位自行施工的小型工程,发生的各项支出,可以直接在本科目核算,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材料”、“银行存款”、“限额存款”、“现金”、“应付工资”、“基建投资借款”等科目。发生需要分摊的施工管理费,可在本科目下设置“施工管理费”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月终再分摊计入核算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