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借用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三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领料单、出库单、发货单等其它会计凭证。
(二)会计帐簿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辅助帐簿、其他会计帐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四条 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财务部按照归档要求,对各种类会计凭证、帐簿、报表进行整理,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五条 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财务处会计人员查阅会计档案,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即可。厂内其他单位查阅会计档案要持本单位领导签字的介绍信,经档案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
外单位到公司查阅会计档案,必须持介绍信经公司财务领导和档案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任何人不得将会计档案资料私自带离档案室,更不准涂改拆散抽换单据和利用会计档案资料进行非法活动.未经允许不准复制、照像。
第六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五年五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第八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人监销。
(四) 监销人员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条九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算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成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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