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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凭证管理制度

2010-11-18 21:38 来源:中信会计网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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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凭证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规定》,为加强企业原始凭证的管理,制止违法现象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或编制的用以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它是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和重要依据。
第三条 原始凭证分为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两类。外部原始凭证是企业同外单位发生经济业务时,自外部取得的凭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 材料采购方面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有国家税务部门监制章。在填制方面必做到字迹清楚,填写齐全,票物相符,各项内容正确无误,不得涂改,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及开票人、收款人、复核人签名或盖章,并附有入库单、采购物资价格审批表,经有关领导签字后方能报销。
(二) 支付加工费、修理费及劳务所取得的发票必须是增殖税专用发票,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经办人、收款人、复核人签名或盖章。
(三) 住宿费发票,出差人员所取得的住宿费发票必须是经税务部门监制的服务业专用发票(部队、大专院校可以开具非经营性财务收据)并加盖单位财务结算章及开票人、收款人签名或盖章。
(四) 从会议取得的资料费、会务费、交通费发票必须是税务部门监制的普通发票或带有财政厅(局)监制的财政收据,并加盖财务结算章、经办人章方可报销。
(五) 订购图书、报纸、杂志取得的发票必须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并加盖财务结算章和经办人名章方可报销。
(六) 支付学费、培训费所取得的收据,可以是财政部门监制的非营业性财务收据,并加盖财务结算章和经办人章。
(七) 电话费收据必须是经国家电信部门统一印制的营业收据或税务部门监制的普通发票,方可报销。
(八) 办公用品发票必须附有开票单位加盖公章的具体明细表。
第四条  从生产经营单位取得的发票必须是国家税务部门监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按第三条之规定);从非生产经营单位(部队、行政、事业等)取得的收据要有财政厅(局)监制章,并加盖财务结算章。
第五条  自制原始凭证
自制原始凭证是本单位有关业务部门或个人在完成某项经济业务时填置的凭证,其种类如下:
(一) 收款收据:企业内部各单位之间相互结算,所取得的凭据,要加盖财务结算章和经办人签章。
(二) 借款单:借款人要写清楚单位名称、借款人名称、借款事由并按公司财务收支审批程序审批后能借款。
(三) 各种生产成本计算单、结转各种存货的入库、出库、库存、差异的计算表和汇总表,结转的销售成本、销售税金及附加、销售利润的汇总表等都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制原始凭证。
(四) 拨付给职工医院的医药费,发放的工资、奖金,保健费、降温费等及其他一些需要内部拨付款项的自制原始凭证需经主管领导批准,财务部长签字后方可生效。
第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