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通知
2015-07-18 08:51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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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通知
各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3]2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6]15号文件精神,按照《辽宁省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若干规定》(辽地税发[2003]71号)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将鞍山市2015年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和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年审、申报缴纳程序公布如下:
一、 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以下简称各单位)。
二、 年审
(一)201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时间自2015年6月8日开始年审。地税机关7月1日开始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各单位应在年审期内携带年审资料及填报后加盖单位公章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单位登记表》和《在职残疾人登记表》到市残 疾人就业管理办公室办理保障金年审手续。市残疾人就业管理办公室按照各单位提供的资料,核定各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并出具年审结果。
三、年审需携带的资料
(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须携带资料
1、工资手册和编制文复印件
2、2014年在职职工工资表
(二)企业需携带年审资料
1、2012年1月1日后开办的、职工总数20人以下企业带工商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2、2013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凭证;
3、2014年工资手册,工资帐,工资表;
4、2014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及汇算鉴定报告;
5、2014年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年检核定表;
6、建筑行业第2014年度工伤险缴费年检核定表和缴费明细表;
(三)有残疾职工的单位还需携带如下材料:
1、第二代残疾人证;
2、残疾职工档案;
3、残疾职工与用工单位依法签订的一年(含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4、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凭证;
5、福利企业证书(年检后办理)。
四、申报缴纳
2014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时间从2015年6月8日开始,8月31日结束。
各单位在申报缴纳期内,依据市残疾人就业管理办公室审定结果,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违规处罚
(一)对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单位,按《辽宁省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1997年省政府第75号令)第十六条规定“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又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所在地的市或县人民政府应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补交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缴纳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二)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年审的单位,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可根据相关材料核定该单位职工总数,并按无残疾职工计算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地税部门全额征收。
鞍山市残疾人就业管理办公室地址:铁东区湖南街144号
(即401、40、216路公交车明达3号B站点下车、25路公交车莘英路站点下车)联系电话:5859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