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会计网!会计考试网-会计网
您的位置: 中华会计网 > 税务实务 >

营改增常见问题解答(3)

2014-04-09 15:58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点击进入会计网校免费注册免费试听享受超值优惠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项目。

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3、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4、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另外,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浙江省的交通运输企业2012年12月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其他相关规定

问:试点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试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问:试点纳税人发生试点前后跨年度业务时应如何处理?

答: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不含继续缴纳营业税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纳税义务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问: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问: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答: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非固定业户在非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3、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税收优惠

问: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增值税起征点是如何规定?

答: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浙江省规定:浙江省应税服务增值税起征点为:

1、提供应税服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自2012年12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问:试点纳税人哪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答: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1、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3、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4、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5、不适用零税率的国际运输服务。

6、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 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问: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是否仍可以享受?

答: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符合相关规定的下列行为可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1、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6)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试点地区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7)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8)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9)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10)随军家属就业。

(11)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2)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13)失业人员就业。

2、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1)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2)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有关上述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可详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附件3)。

问:试点范围中零税率应税服务具体包括哪些?

答: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是:

  1、国际运输服务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

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以及在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载运旅客或货物,不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2、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问:关于试点纳税人放弃免税、减税有哪些规定?

答: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征收管理

申报与缴纳

问:试点地区增值税纳税期限如何规定?

答: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总机构的增值税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问:试点地区所辖全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上报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哪些?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