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 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其他一般纳税人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问:试点地区所辖全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必须上报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哪些?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问:由试点地区省国家税务局确定报备要求的纳税申报资料包括哪些? 答:纳税申报其他资料包括: 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 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应税服务扣除项目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浙江省规定: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为必报资料,其纸质资料的报送份数、期限由市(地)国税机关确定;纳税申报其他资料是否需要在当期报送、如何报送由主管国税机关确定。
■发票管理 问: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哪些发票? 答:1、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2、自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3、试点地区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以及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4、试点地区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 问: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和用途如何规定的? 答: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三联票和六联票,第一联:记账联,承运人记账凭证;第二联:抵扣联,受票方扣税凭证;第三联:发票联,受票方记账凭证;第四联至第六联由发票使用单位自行安排使用。 问: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用发票后发生哪些情形可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如何开具? 答: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用发票后,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的,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承运方凭《通知单》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 问:试点地区纳税人在试点实施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发生中止或者折让等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纳税人于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用发票。 答: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零税率免抵退税管理 问:试点范围中零税率应税服务退税是如何规定的? 答: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退税率为其在境内提供对应服务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问:零税率应税服务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银行开户许可证; 2、从事水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航空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从事陆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运输”;从事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问: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前发生的零税率应税服务,能否申报退(免)税? 答: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如发生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前,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后,可按规定申报免抵退税。 问: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程序和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下同)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退税相关申报。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于收入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免抵退税。 问: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哪些凭证资料? 答:1、提供国际运输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2)《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①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 ②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发票; ③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2、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2)《应税服务(研发、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①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 ②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研发、设计合同; ③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发票; ④《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⑤从与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⑥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问: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其出口退税权期间发生零税率应税服务能否退税? 答: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规定停止其出口退税权。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发生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免抵退税,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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