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会计网!会计考试网-会计网
您的位置: 中华会计网 > 注册会计师 > 复习指导 >

契税的计税依据

2022-09-16 08:09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点击进入会计网校免费注册免费试听享受超值优惠



契税的计税依据

具体情况

计税依据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

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成交价格。
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

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的差额。
1.互换价格相等:计税依据均为0
2.互换价格不等:以其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

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不含增值税的价格。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土地使用权

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

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

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转让

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承受已装修房屋

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总价款。

土地使用权出让

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房屋附属设施

(包括停车位、顶层阁楼、储藏室等)
1.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
2.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