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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形

2023-07-26 13:00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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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形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以下简称本准则)明确了金融资产转移的认定以及金融资产转移是否导致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原则,规范了金融资产转移和终止确认的相关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在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时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如果该合同权利尚未终止,只有在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规定时才能终止确认。因此,本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转移仅包含两种情形:

1.企业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转移给其他方。

2.企业保留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但承担了将收取的该现金流量支付给一个或多个最终收款方的合同义务,且同时满足本准则第六条第(二)项的三个条件。

对于符合本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转移的两种情形,企业可根据本准则的规定进一步进行风险报酬以及控制的判断;对于除此之外的情形,企业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

企业在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导致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应当评估其在多大程度上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企业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进一步判断其是否保留了对金融资产的控制。企业未保留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企业保留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相关负债。

企业应当在金融资产转移整体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时,将被转移金融资产在终止确认日的账面价值与因转移金融资产而收到的对价(包含取得的新资产减去承担的新负债)和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对于保留了被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而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应当继续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整体,并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所涉及的金融资产与所确认的相关金融负债应当分别确认和计量,不得相互抵销。

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且保留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相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相关负债。被转移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的计量应当充分反映企业所保留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