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整体转移的会计处理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被转移金融资产在终止确认日的账面价值。 (2)因转移金融资产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 当企业在转移贷款及应收款项等金融资产时,有时会对被转移的金融资产继续提供管理服务。 企业可能保留了收取被转移资产部分利息的权利,作为对其提供服务的补偿。企业在服务合同终止或转移时所放弃的那部分利息,应分配计入服务资产或服务负债。企业未放弃的那部分利息相当于一项仅含利息的剥离应收款。 例如,如果企业在服务合同终止或转移时不放弃任何利息,那么整个息差就是一项仅含利息的剥离应收款。当企业将应收款项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继续确认部分之间进行分配时,应考虑上述服务资产的公允价值和仅含利息的剥离应收款的公允价值。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形成的损益=因转移收到的对价-所转移金融资产账面价值+/-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利得(或损失) 因转移收到的对价=因转移交易实际收到的价款+新获得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转移获得的服务资产的公允价值-新承担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因转移承担的服务负债的公允价值 |
- 上一篇:客户绩效指标细分为()指标
- 下一篇: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