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常见问答 01对注册登记在厦门除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以外地区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能否免征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10号)规定,对注册登记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因此,对注册登记在厦门除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以外地区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不能适用该项印花税优惠政策。
02对注册登记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的一家企业,开展离岸贸易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是否都可以享受免征印花税优惠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10号)规定,对注册登记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符合优惠政策享受条件的离岸贸易业务类型为离岸转手买卖业务。
03如何理解《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10号)中的“离岸转手买卖”呢?
因此,纳税人享受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因此,纳税人应根据书立离岸转手买卖合同日期,判断是否可以享受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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