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预习_城镇土地使用税注意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管理、应纳税额的计算,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等。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因土地的权利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权利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三)纳税地点和征收机构 在土地所在地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_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税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各档最高税率和最低税率的差额为20倍。 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_法定免缴土地使用税优惠 税收优惠 (一)法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以上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不免税。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的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国家重点扶植项目的税收优惠 (1)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2)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矿山、港口的专用地免税。 (4)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5)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