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 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满足特定条件时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多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在成本模式下,应当按照准则有关规定,对已出租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进行计量,计提折旧或摊销计提减值准备。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企业能够从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中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科学合理的估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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