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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乙、丙、丁分别持有公司5%、20%、35%和40

2019-06-18 14:11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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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乙、丙、丁分别持有公司5%、20%、35%和40%的股权

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乙、丙、丁分别持有公司5%、20%、35%和40%的股权,该公司章程未对股东行使表决权及股东会决议方式作出规定。下列关于该公司股东会会议召开及决议作出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甲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B.只有丁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C.只要丙和丁表示同意,股东会即可作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
 
  D.只要乙和丁表示同意,股东会即可作出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答案】C

  【解析】(1)选项AB:①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本题中,公司章程未对股东表决权作出约定,直接按出资比例确定表决权,甲的表决权未达到1/10,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乙、丙、丁各自享有的表决权均已达到1/10以上,均有权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2)选项CD: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以及变更公司形式,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经代表全体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本题中,丙和丁的表决权已经超过全体表决权的2/3,而乙和丁的表决权合计仅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