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投资由公允价值计量金融资产转为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1.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2.然后,比较上述计算所得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按照追加投资后全新的持股比例计算确定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在追加投资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 ●前者大于后者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前者小于后者的,差额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3.对于原作为金融资产的股权投资,如有关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如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当按照转换时的公允价值与其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如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如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在按照转换时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确认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前期公允价值变动,应结转计入留存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