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 2.工商登记。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签订书面合同。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内容。包括:(1)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2)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4)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 普通合伙企业的有关规定,包括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入伙与退伙。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 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1)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2)企业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三)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可以有两种形式:(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 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合伙损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合伙利润;二是合伙亏损。 (2)合伙损益分配原则。主要内容为: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入伙与退伙 1.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 (1)入伙的条件和程序。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但是,入伙协议另行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 (1)退伙的原因。合伙人退伙,一般有两种原因:一是自愿退伙;二是法定退伙。 自愿退伙可以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两种。 关于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关于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法定退伙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两类。 关于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然退伙以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