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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复习:留购的租赁物所有权归属(2)

2010-12-07 21:24 来源:财考网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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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如果支付的仅是租金,则须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一)出卖人的义务 

  (1)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2)承租标的物之瑕疵担保义务和损害赔偿义务 

  (二)出租人的义务 

  相对于出卖人,出租人就是买受人,其主要义务有: 

  (1)向出卖人支付标的物的价金; 

  (2)在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时,负有协助义务; 

  (3)不变更买卖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条款的不作为义务。 

  (三)承租人的义务 

  (1)根据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2)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并担负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3)依约定支付租金,并于租赁期间届满时返还租赁物。 

  2、承包合同 

  概念:指买卖双方在经济活动中对基建产品约定的价格,由双方通过谈判,以合同形式确定;同时,又确定发包与承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受法律保护的契约性文件。 

  特征:(1)承包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 

  在承包合同中,承包人应按照与定作人约定的标准和要求完成工作,定作人主要目的是取得承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 

  (2)承包人完成工作的独立性 

  定作人与承包人之间定立承包合同,一般是建立在对承包人的能力、条件行人的基础上。只有承包人自己完成工作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3)定做物的特定性 

  承包合同多属个别商订的合同,定作物往往具有一定的特定性。 

  (4)承包合同为诺成合同。 

  (5)承包合同为有偿合同。 

  3、所有权 

  概念: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 

  产权和所有权的区别是:产权是一个较大的概念,产权包括所有权。 

  特征:(1)所有权具有一体性; 

  (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3)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权利; 

  (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5)所有权具有永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