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马鞍山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通知
2018-07-02 12:24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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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马鞍山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通知
关于调整2018年度马鞍山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园区人社局(人社工作部门),各有关部门,各参保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8年及以后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待遇支付中有关职工平均工资口径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199号),现将2018年度职工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缴费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单位)及职工
单位2018缴费年度月缴费工资基数为职工个人2018缴费年度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职工个人2018缴费年度月缴费工资基数以职工本人2017年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2017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省2017年度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660.58元)60%的,按60%即3396.35元申报;高于全省2017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即16981.74元申报。
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及在编职工
单位2018缴费年度月缴费工资基数为在编职工个人2018缴费年度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在编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按《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若干政策规定》(皖人社发〔2016〕30号)规定执行。上述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2017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即3396.35元申报;高于全省2017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即16981.74元申报。
三、关于退养、协保人员
1.养老保险。财政缴费及已改制企业的退养人员工资基数按全省2017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3396.35元申报;财政缴费及已改制企业的协保人员工资基数按全省2017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5660.58元申报。
2.医疗保险。财政缴费的退养、协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按其养老保险基数标准调整。已改制企业的退养、协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暂维持上年度实际缴费基数不变。
3.失业保险。财政缴费的退养人员缴费工资基数按其养老保险基数标准调整。已改制企业的退养人员缴费工资基数暂维持上年度实际缴费基数不变。
四、关于灵活就业人员
1.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全省2017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660.58元申报;对暂时确有困难的,可选择按全省2017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3396.35元、70%即3962.41元、80%即4528.46元、90%即5094.52元申报,养老保险缴费率为20%。
2.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与养老保险保持一致,费率为10%或7%(费率为10%的配置个人帐户资金,费率为7%的不配置个人帐户资金)。
五、办理程序
1.申报流程。各参保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请在市人社局官网(网址:http://rsj.mas.gov.cn/)资源中心下载《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承诺书》后按要求填写、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携带存储工具(U盘或移动硬盘等)到所属社保征缴经办机构(区属企业应至所属区社保征缴经办机构,下同)拷贝本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基数花名册》,录入新的缴费基数并打印,交由每个参保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加盖单位公章,上述程序完成后,将①《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承诺书》、②《参保职工缴费基数花名册》的电子及纸质材料、③本单位2017年度统计年报及④2017年12月份会计凭证(含职工工资表)一起于7月15日前报单位所属社保征缴经办机构办理审核、调整手续。在单位调整缴费基数后,如果发生人员增减变动,请于7月20日前向单位所属社保征缴经办机构报送增减人员花名册,以便按时完成社会保险费月结算,同时按新的缴费工资基数统一征缴社会保险费。
2.审核要求。参保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统计口径确定,包括工资、奖金、津补贴等各项收入。各参保缴费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缴费基数和参保职工人数,不得少报、瞒报、漏报。
各险种的电子表格结构不得修改,《参保职工缴费基数花名册》须每个参保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同时其电子版本和纸质版本须保持一致。同一单位各险种在职职工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必须保持一致(政策原因造成覆盖范围和标准不同的除外)。
3.时间安排。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期限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缴费基数调整工作截至时间为2018年7月20日,各单位须按照2018年度社会保险统一申报时间进行申报,逾期将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