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晋城市社会组织年检通知
2017-04-26 09:53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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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晋城市社会组织年检通知
各市直社会组织和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市直社会组织2016年度年检工作即日起开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16年12月31日前,在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检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三)人员和机构变动履行有关登记(备案)手续情况;
(四)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
(五)建立党组织情况;
(六)负责人任职资格及是否按期换届情况;
(七)党政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情况,与党政机关脱钩情况;
(八)重大事项报备情况。
三、年检须提交的材料
(一)《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报告书从“晋城市民政网”下载,网址:www.jcmzj.gov.cn);
(二)2016年度《财务报表》和《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①银行账户设立情况;②财会人员设立情况;③会计账簿是否健全;④票据使用是否规范;⑤财务收支是否规范;⑥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
(三)银行开户证明;
(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2016年工作总结和2017年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重点是涉企收费清理规范、重大活动、财务管理、参加等级评估、参与公益活动及党组织建设等情况。
四、年检时间
2017年2月-5月
五、年检步骤和方式
(一)各社会组织将《报告书》一式三份,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连同其它应提交的材料,送市民政局接受年检;市民政局按照年检内容,对社会组织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照年检标准,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
(二)市民政局将采取查看资料与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具体时间届时另行通知。
六、年检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的,确定为年检合格:
(一)负责人任职情况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和市委组织部《关于审批市管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三)依据章程开展活动,重大活动有报告;
(四)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六)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为“同意”;
(七)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年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出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一至八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一至八款情形之一,情节一般,尚不构成犯罪的;
(二)一年中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
(三)经费不足以维持正常业务活动(低于注册资金)的;
(四)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重大决策缺乏民主程序的;
(五)无独立的财务和银行账户或未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账目、规范会计核算、报送年度财务报表的;
(六)票据使用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违规向会员硬性摊派的;
(七)负责人在任职条件上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与业务主管部门在人员、机构、职能、经费没有“四分离”的;届满未换届的。
七、年检要求
(一)各社会组织对《报告书》所规定的内容要逐项认真填写,不得缺项。数字要准确无误,情况要实事求是,《报告书》要打印成纸质文本。
(二)达到3A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简化年检程序,不需出具业务主管部门初审意见,5A等级社会组织不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财务审计报告》,本社会组织提供财务报告即可。2015年度未参加年检或受过处罚的除外。
(三)业务主管单位要与登记管理机关加强联络协调,严格把握年检标准,对社会组织提供的基本情况、年检材料如有异议,要及时协商解决,也可协同现场督查。同时还要做好年检的后续工作,确保年检工作圆满完成。
(四)连续两年(含两年)以上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以及给予警告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社会组织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给予以撤销登记的处罚。
联系咨询电话:2566250
晋城市民政局
2017年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