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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阳泉市社会组织年检通知

2017-04-26 09:54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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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阳泉市社会组织年检通知

市直各社会组织和业务主管单位:

    为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精神及省民政厅年检相关工作的规定,即日起对市直社会组织进行2016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16年6月30日前,在市民政局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接受2016年度检查。

    二、年检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二)组织机构情况;

    (三)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履行有关登记(备案)手续情况;

    (五)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

    (六)建立党组织情况;

    (七)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印章管理按规定落实情况;

    (八)负责人任职资格及是否按期换届情况;

    (九)党政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情况,与党政机关脱钩情况;

    (十)重大事项报备情况。

    三、年检时间

    2017年3月1日—6月30日

    四、年检程序和步骤

      (一)社会组织自查。3月31日前进行自查,各社会组织到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领取《年度检查报告书》,并认真组织自查。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4月1日至4月30日,业务主管单位对各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报告书》进行初审,并签署年检意见,对有问题的要帮助其搞好整改,整改完成后再到民政部门年检。各社会组织于4月30日前将《年度检查报告书》纸质材料、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其他年检相关材料(一式三份,年检结束后,年检报告书一份返还社会组织留存,一份业务主管单位留存,一份登记管理机关留存)报送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定。5月1日至6月30日,市民政局对所属社会组织进行复审或上门抽查,做出“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检结论。对年检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或拒不接受整改的,依法撤销登记。

    五、年检须提交的材料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必须填写审核意见)并盖章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报告书从“阳泉市民政局网站”下载,网址:/)。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①银行账户设立情况;②财会人员设立情况;③会计账簿是否健全;④票据使用是否规范;⑤财务收支是否规范;⑥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

    (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四)2016年工作总结和2017年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重点是涉企收费清理规范、重大活动、财务管理、参加等级评估、参与公益活动及党组织建设等情况。

    六、年检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的,确定为年检合格:

     (一)负责人任职情况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和市委组织部关于审批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三)依据章程开展活动,重大活动有报告;

     (四)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六)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为“同意”;

     (七)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年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出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一至八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一至八款情形之一,情节一般,尚不构成犯罪的;

    (二)一年中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

    (三)经费不足以维持正常业务活动(低于注册资金)的;

    (四)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重大决策缺乏民主程序的;

    (五)无独立的财务和银行账户或未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账目、规范会计核算、报送年度财务报表的;

    (六)票据使用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违规向会员硬性摊派的;

    (七)负责人在任职条件上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与业务主管部门在人员、机构、职能、经费没有“四分离”的;届满未换届的。

    (八)按相关要求,应建立党的组织而未建,或党组织工作开展不正常的社会组织。

    七、工作要求

    (一)各社会组织对《年度检查报告书》所规定的内容要逐项认真填写,不得缺项。数字要准确无误,情况要实事求是,《年度检查报告书》要打印成纸质文本。

    (二)达到3A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简化年检程序,不需出具业务主管部门初审意见,2015年度未参加年检或受过处罚的除外。

    (三)连续两年(含两年)以上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以及给予警告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社会组织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给予以撤销登记的处罚。

    (四)业务主管单位要与登记管理机关加强联络协调,严格把握年检标准,对社会组织提供的基本情况、年检材料如有异议,要及时协商解决,也可协同现场督查。同时还要做好年检的后续工作,确保年检工作圆满完成。

    联系电话:0353-2295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