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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攀枝花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通知

2017-04-26 09:55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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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攀枝花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通知

攀民政〔2017〕55号
 
攀枝花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市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精神,现就做好全市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年度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范围
 
凡2016年6月30日前登记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12月31日前登记成立的全市性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度检查。请各业务主管单位督促其所属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时参加年检。
 
二、年度检查的时间和地点及要求
 
(一)时间和地点
 
参检的全市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17年4月27日至5月31日完成年检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资料报送地点:东区临江路53号市民政局办公楼410室民间组织管理科(行政审批科),咨询电话:(0812)3362251。
 
(二)所需资料
 
1.年度工作报告书(纸质2份及电子版)
 
年度工作报告书(模板见附件)可在攀枝花市民政局网站(http://mzj.panzhihua.gov.cn/)及“攀枝花市社会组织”QQ群(群号:222806652)的“文件”下载,参检社会组织填制年检报告书并签字盖章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年检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直接登记类的社会组织可直接报检。
 
2. 法人证书副本原件
 
3. 执业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资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执业许可要求的,须提供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如办学许可证等)以查验;办理了税务登记的,提供登记资料原件备案。
 
4. 年度财务结算报告(纸质1份需社会组织签字盖章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签字盖章认可)
 
社会团体应当将其设立的全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合并进行结算。
 
(三)关于税前扣除资格
 
最近三年公益活动支出均不低于上一年度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且有意向获得2017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还应当同时报送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支出明细的审计报告(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支出审计报告模板见附件,请自行下载提供给会计师事务所)。
 
三、年度检查的审查形式、结论和标准
 
(一)审查形式
 
市民政局对参检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最终确定年检结论。必要时可以对有重大财务问题嫌疑的社会组织开展财务审计;要求参检社会组织公开年检相关信息;可以采取随机抽检的方式,对社会组织开展抽查。
 
(二)年度检查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三)审查标准
 
社会组织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发现社会组织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为“不合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或章程核准的;
 
(3)2016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5)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6)2016年度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7)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8)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
 
(9)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0)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1)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
 
(12)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或者强制企业加入社会团体的;
 
(13)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4)未按要求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5)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社团章程行为的;
 
(1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业务主管单位认定为“不合格”的其他情形。
 
2.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

(4)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7)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8)设立分支机构的;
 
(9)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0)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1)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3)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业务主管单位认定为“不合格”的其他情形。
 
民办非企业单位已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成立必备条件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并限期改正。
 

    附件:1.全市性社会团体2016年度工作报告书(范本)
 
         2.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度工作报告书(范本)
 
         3.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支出审计报告(模板)

攀枝花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