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高级会计师推荐。 申报人员须由两名高级会计师对其资格进行评价推荐。推荐人要在《辽宁省高级会计师评审推荐意见表》(附件1)上填写详细的推荐意见,并签字。 推荐人要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填写推荐意见,并对其推荐意见负责。 5.单位公示。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将拟推荐的申报人员学历、资历、会计工作年限、取得会计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间、取得中级资格以来的主要业绩、撰写的专业论文或著作、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情况,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负责人在《辽宁省高级会计师评审推荐意见表》(附件1)单位推荐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申报。 6.材料初审。 申报人员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的财政部门报送申报材料,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须严格核实申报材料和单位推荐程序,由审核人签字、加盖印章后上报省财政厅。市级财政部门要同时报送《上报申报材料符合条件和要求承诺函》(附件2),并附《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初审通过人员名单汇总表》(附件3)。 中直单位人员参加地方评审申报时,要同时出具国家主管部门的委托函。 省财政厅受理申报材料仅对各组织单位,不对申报者个人。 报卷时间:考试成绩公布后,详见辽宁会计网通知。 (三)评审申报纪律要求。 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同时记入会计人员失信档案。已通过评审的人员,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考试合格证书,在3年内禁止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1.伪造、变造证件或资历证明;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3.存在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4.存在其他严重违反考评规定的行为。 (四)其他相关事宜。 2015年度辽宁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通过对申报人员的业绩量化评审、论文或著作量化评审和投票表决等环节,确定通过评审的人员,在辽宁会计网公示7日后(自然日)向社会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