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宁省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以会计诚信为本,遵章守纪,恪守会计职业道德; 2.勤奋钻研业务,勇于创新实践,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起一个地区、行业或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的主要管理工作; 3.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工作业绩、论文或著作等要求。 (二)学历、资历要求。 1.取得会计专业或相近专业(经济、审计、统计、工商管理等)大专学历,具有会计师(或审计师,下同)资格满5年,从事会计工作10年以上;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具有会计师资格满5年,从事会计工作9年以上; 3.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具有会计师资格满5年,从事会计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硕士学位,具有会计师资格满5年,从事会计工作6年以上; 5. 取得博士学位,具有会计师资格满2年,从事会计工作2年以上。 现从事会计工作、已取得非会计系列高级职称的人员,如申请转评高级会计师,除具备以上学历外,须具有会计师资格,会计工作年限可与其原有中级资格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上述年限计算时间均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 (三)职称外语要求。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需取得全国职称外语(B级)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免试职称外语考试: 1.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上; 2.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会计工作; 3.具有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4.出版过外语专著、译著; 5.参加权威部门组织的出国人员外语考试,达到出国留学或进修合格标准; 6.在国外学习进修满一年以上; 7.具有博士学位; 8.经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符合其他免试条件。 (四)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中的两个不同模块考试合格证书。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免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1.博士毕业; 2.年满45周岁(含45周岁)以上; 3.在县级以下(不含县)单位从事会计工作; 4.具有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五)业绩和能力要求。 1.企业单位会计人员。 具有组织指导一个地区、系统、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能力,担任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财务处(科)长3年以上,或具有担任主管本单位会计工作(或在重要会计工作岗位)经历5年以上的其他会计人员,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参与制定和完善企业会计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会计核算办法及财务管理体系,在企业科学理财、民主理财、依法理财方面成绩卓著; (2)主持、参与完成本企业(或系统)技改、投资、新产品开发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解决财会工作中的疑难问题,为管理层决策提供依据,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 (3)大胆改革创新,推行现代会计管理理念,在调整产品(或产业)结构、降低成本费用、加快资金运转、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盈利水平等方面有独到见解,为提高企业经营绩效做出突出贡献; (4)注重会计信息系统建设,在企业改制、重组、股改及公司上市等股份制规范运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5)具有科研前瞻性和学科带头人水平,承担的会计课题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项,或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和现代化成果奖项; (6)本人及所带领的团队受到市以上政府部门表彰、奖励。 2.事业单位会计人员。 具有组织指导一个地区、系统、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能力,担任县(处)级事业单位财务处(科)长3年以上,或具有主管本单位会计工作(或在重要会计工作岗位)经历5年以上的其他会计人员,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创新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模式,改进会计核算方式,为增收节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率、规范财务会计管理做出积极贡献; (2)主持、参与制定或完善本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会计核算等制度办法,主持或参与本单位会计信息系统建设,在夯实会计基础工作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3)参与管理或指导一个地区的经济工作,主持或参与文件、法规、制度、办法等制订,并在实际工作中得到应用,受到各级政府部门的好评; (4)具有科研前瞻性和学科带头人水平,承担的会计课题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项(本人系等级奖项内额定获奖人员,下同),或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和现代化成果奖项; (5)本人及所带领的团队受到市以上政府部门表彰、奖励。 3.会计中介机构执业人员。 能够依照《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具有较高的公信力。担任主任会计师、高级项目经理(或部门负责人)3年以上;或能够独立完成专项审计业务,从事专项审计工作5年以上的注册会计师,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负责大中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组建集团公司财务审计及市以上重点工程造价审核项目3个以上,承担金融、证券、期货业务审计项目2个以上; (2)主持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项目5个以上、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项目2个以上; (3)担任市以上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项审计项目主审5个以上; (4)担任大中型企业会计顾问2年以上,为企业提供会计、财务、税务、经济管理咨询服务,使企业取得明显效益。 申报者需提供有足够证明力的原始材料及有关文件、相关证明材料或其他佐证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应注明本人参与工作项目的程度,连同佐证材料一并由出证单位加盖公章,否则,视为无效。如果原单位已经撤销,需由撤销单位的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申报时所提供的获奖证书,应为本通知中提及的奖励项目证书。集体奖励项目要提供个人参与项目程度的证明。 (六)论文或著作要求。 凡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其论文或著作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于不同年度(两年或两年以上)在经国家或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开出版发行的不同(两种或两种以上)学术期刊(指CN、ISSN等刊号的期刊,下同),以第一作者或个人名义发表财务、会计专业学术论文3篇(每篇不少于3000字)以上; 2.本人独自在经国家或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出版机构出版有关财务、会计专业著作(或译著)1本以上; 3.与他人联合在经国家或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出版机构出版财务、会计专业学术专著(或教材),其中本人独自撰写10万字以上。 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翻译章节的著作(译作或教材),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写(译)作分工证明,并加盖出版社公章。 对于港、澳、台期刊,须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批准的发行刊号,在中图报刊网上有详细资料记载,并可进行编目查询。 上述计算机、工作业绩、论文或著作,应为获得会计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重新获得的。 (七)破格参评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和任职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会计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破格参加评审: 1.担任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财务总监5年以上; 2.获得省级以上企业现代化管理成果一等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成果三等奖以上奖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