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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2010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总结(2)

2010-10-25 15:19 来源:黑龙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网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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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机构出具报告程序内容违反规定由省级财政部门处理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我国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会计工作主管部门:财、审、税、银、证、险;其中:财政部门包括:国务院财政部门管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本行政区域。

二、会计制度制定权限: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权限规定。

三、会计人员管理:

1.会计人员需具有会计从业资格。档案管理机构会计档案管理人员不是会计人员。

2.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任职资格

3.会计人员管理包括会计人员的业务管理和专业资格管理

会计人员业务管理包括: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

会计人员专业资格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四、单位内部会计工作管理

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如:国有工业企业的厂长、公司制企业董事长、国家机关最高行政官员、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物的合伙人。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会计核算、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一般原则:

权责发生制指当期发生的收入或费用,无论是否在当期收付,都应在当期确认;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能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

收益性支出指效益及于一个经营周期或一年以内的支出,资本性支出指效益及于一个经营周期或一年以上的支出。

谨慎性原则要求:不得多记资产或收益,不得少记负债或费用,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二、会计资料:

1.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反映的和实际发生的相一致

会计资料的完整性:构成会计要素各项要素必须齐全

2.伪造会计资料:以假充真

变造会计资料:歪曲事实真相

3.会计要素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累积影响数、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三、会计核算的内容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款项和有价证券是流动性最强的资产

2.财务的收发、增减和使用:财务指企业具有实物形态的经济资源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办理资本增减的政策性强;基金指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和客户代收的款项,成本指能具体对象化的费用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四、会计期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与计划、财政年度、国际惯例保持一致

五、会计记录文字: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同时使用一种少数民族文字,外国企业可同时使用一种外文。

六、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处理的单位,即实行电算化的单位,所使用的会计软件及软件生成的会计资料要符合国家统一规定。

第四节 会计监督

 

单位内部

社会监督

政府监督

监督主体

各单位内部的会计结构,会计人员

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任何单位和个人

财、审、银、证、监、险

监督对象

本单位内部的经济活动

受托单位的经济活动

会计行为

监督内容

人员的职责权限、重大事项、财产清查、会计资料内部审计应当明确

受托单位的经济活动

1.各单位是否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
4.会计人员是否具有会计从业资格

特点

职责明确,相互制约,严格程序,如实记录,定期检查

独立性、有偿性

强制性、无偿性

其他

内部控制基本结构:控制环境、会计系统、控制程序。
内部控制基本方式:
组织规划控制
(1)不相容职务的分离
授权与执行
执行与审核
执行与记录
记录与保管
(2)组织结构的相互控制:检查者不能从属于被检查者
授权批准控制
一般授权;‚特定授权
预算控制
财产保全控制
接近控制;‚定期盘点控制
风险控制:经营风险、财务风险
内部报告控制:日、周、月、季、年、报
电子信息技术控制

1.注册会计师: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得代写章程合同,不得代办税务登记。
2.会计事务所设立的条件:
合伙:2名以上,书面协议名称、场所。
有限责任:5名以上股东,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注册资本。
3.合伙人/股东应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专职执业;前三年没有行政处罚;有最近连续五年会计师事务所从业经历,其中在境内不少于三年;前一年没有因隐瞒、欺诈等手段申请成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撤回。
4.终止条件:7条
5.业务范围:审计、会计咨询、会计服务、出具审计报告、出具验资报告。
6.会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据审计报告,不得由于任何主观或客观原因出具不实不当的报告。
7.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事务所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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