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 会计机构的设置 《会计法》剔除三个层次原则规定:一、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二、不单独设置,在有关机构中指定会计人员与会计管理人员;三、不具备会计机构设置条件的,实行代理记账 二. 代理记账: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即会计咨询、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会计事物。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符合条件:三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主管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固定办公场所、健全制度。 代理记账业务范围:负责会计业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谁审批谁撤销。达不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设立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在不超过两个月的期限内整改;逾期达不到条件,撤回代理记账资格。 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代理记账机构对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三.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四. 会计从业资格证 1.会计从业资格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2.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自被吊销之日起五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免试条件: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毕业之日起两年内 3.会计从业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4.上岗登记: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变更登记:变更之日起60日内;离岗备案: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调转登记: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 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对象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6.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对象:已取得、受聘、职称、相当水平。 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对象:已取得、受聘、职称、相当水平。 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对象:已取得、受聘、职称、只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3.继续教育内容 4.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五、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与会计专业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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