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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2010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总结(4)

2010-10-25 15:19 来源:黑龙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网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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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2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六、会计工作岗位设置: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

1.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款(银)员、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不属于会计岗位、

2.总会计师不是一种专业技术职务。

七、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八、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第六节 法律责任

具有不履行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资料不真实完整,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会计人员不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十种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3000-5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00-20000元罚款

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不犯罪,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单位通报,对单位处5000-5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3000-50000元罚款,对行政人员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出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

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同时玩忽职守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泄露国家秘密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票据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月份1.2.10大写前面加零,日期1-9.10.20.30大写前面加零

  二、银行结算账户

  三、票据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收款人: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

  付款人: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非基本当事人

  承兑人: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又称汇票主债务人

  背书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被背书人: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保证人: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意外的他人担当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非基本当事人签章不符合规定,不影响票据和其他签章的效力。

  四、票据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如不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

  五、票据丧失

  原因:灭失、遗失、被盗

  补救措施:挂失支付、公式催告、普通诉讼

时限\票据

银行汇票

银行本票

支票

提示付款期限

一个月

2个月

10日

票据权利时效

2年

2年

6个月

  以上时限均从出票日起计算

第三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一、税务登记

开业登记: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